中小学教育科研的基本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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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选题

教育科学研究从选择课题开始。所谓课题,就是从研究方向所指示的问题中确立研究项目。它体现研究对象、范围,展示研究的目的、意义。

(一) 课题来源

1.纵向来源的课题

主要是指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规划办”"确定的课题指南中选择的课题。国家、省、市、县都有相应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设在地区所属的教育科学研究院!所"内,负责规划本区的科研课题,学校可以从中选题,申报立项。

2.横向来源的课题

是指一些教育科研部门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高校委托或协同进行的研究项目。一般为一个大课题下设若干子课题,由不同类型的研究单位共同参与,协作攻关。

3.从教育教学实践中发现课题

从教学目的和任务中发现课题。如学生能力培养问题、差生转化问题、发挥个性特长问题、德育问题等。

4.从教育调查中发现课题。

如社会、家庭对教育教学的影响,学困生心理研究等。

5.从教学困难中发现问题。

如学生学习积极性的调动、学习成绩两极分化的研究等。

6.从教学观察中发现问题。

在听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等过程中发现问题。

从教育报告中发现问题。

(二)选题的基本原则

1. 实用性原则

教育科研的宗旨是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研究的中心要围绕教育改革、发展和提高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来进行。选择课题要有一定前瞻性。

2. 创新性原则

指课题要有新意或有新知。科学上早有定论的课题,一般不再有研究价值。它体现在:第一,具有首创性;第二,对同一课题的不同方面作补充研究;第三,对已有课题进行补充完善;第四,把基本原理转化为具体操作方法等。

3. 可行性原则

(1) 客观条件:指时间是否允许,经费是否有保障,研究手段是否具备,人员是否配齐,领导是否支持等。

(2) 主观条件:研究者的知识、能力、精力、身体等是否符合某项研究的要求。

4. 科学性原则

选题必须符合科学原理和教育规律,必须具备科学价值。在教学科研上要有新发现,或填补某方面的空白,或对某误说的纠正和对某前说的补充等。

(三)选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研究的范围大小要适度;

2. 研究的问题难易要适度;

3. 课题的主攻目标要明确;

4. 对选择的课题要进行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

5. 感想、体会不是科研课题。

二、 立项进行

课题立项是保证课题研究科学、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只有进行课题立项,才能保证课题选择有方向、研究有指导、问题有帮助、评估有价值、推广有保障。

经过几年的发展,全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教育科研立项、管理、评估、推广体系。教育部在中央教科所设立“全国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教育科研立项、课题管理与评估验收工作。

全国各省、市、县也成立了对应组织,负责本地区的科研立项、管理与评估工作,初步形成了科研立项、管理、评估网络。

全国性的群众团体组织如中国教育学会及所属的省、市、县教育学会也承担科研立项工作,其他相关的学会、协会也有相应的工作职能。

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的也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进行课题立项并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课题组,进行教育决策研究。

此外,一些基金会,也根据工作需要,资助针对教育的某些问题成立的课题组,进行研究。

三、 研究的过程

研究的过程,是实施课题研究的关键。一个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必定有科学、规范的研究过程。一个完整的研究过程,一般包括:1建立假说;2制订方案#选择科学实用的研究方法;3修改方案与行动计划,验证假说,得出科学的结论。

(一) 假说的建立

1. 假说的含义在学校教育科学研究过程中,当选定某个研究课题之后,研究者就需要根据有关的教育理论、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和日常观点、根据选题时所搜集到的有关资料和事实,根据该课题目前国内外研究的现状等,对所要研究的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提出某些初步的设想。这些初步的设想就是我们所说的假说。

假说,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有一定的科学依据。研究者是凭借已有的知识经验和掌握的一定事实,根据一定理论提出的。二是有一定的推测性质。假说在未被证实之前,它仍只是一种思维现象,是对所研究问题答案的推断和猜测,有待于研究结果来检验其正确性。三是假说指明研究问题的可能结果,指出变量之间的关系及变量间作用的程度。一个典型的研究问题通常涉及到一个或多个变量与另一个或多个变量的关系。

2. 假说的作用

在中小学教育科学研究中,提出具体的研究假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它使我们的研究目的更加具体,研究的范围和研究的目标更加明确,把研究数据的搜集工作限定在一个更加特定的方面和范围内。

另一方面,具体假说的提出,使我们能够根据假说的内容和性质,设计具体的数据搜集程序去检验该假说对所研究问题中各变量的关系的推测是否正确。也就是说,具体研究方案的设计和研究方法的选择,都取决于研究者提出的具体研究假说,即他要证明的东西。

3. 假说的基本类型

按假说内容的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种:

(1) 预测性假说 即对客观事物存在的某些情况,特别是差异情况作出判断。

(2) 相关性假说 即对客观事物相互联系的性质、方向、密切程度作出推测和判断。

(3) 因果性假说 即对客观事物之间因果联系的推测判断。同一研究问题可以提出不同性质的假说,而不同假说,又需要相应的方案与方法加以检验。

按假说陈述的概括性程度又分为:

(1) 一般假说 即对客观事物的状况、性质、相互联系的本质和运动变化规律具有较普遍的适用性的假说。

(2) 特定假说 指对某一特定事物的某种特定状态、性质和联系提出的假说,它预测的是事物间的特定关系。

应该看到,一般与特定的假说的区分是相对的。同一假说对于某些假说来说属于特定假说,而对于另一些研究假说来说又是一般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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